接受人間極院之天人研究總院補充報備天人合一院人事案。指示: 一、本教已依據《教綱》第六章「精神教育」第廿三條「教本」之規定,正式設立天人合一院。 二、核備天人合一院院長為光中樞機使者,副院長為敏堅樞機使者、光光開導師。